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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6日,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同偷盗案子,两名被告人因屡次偷盗寺庙内的“金灰”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。
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,被告人杨某某和周某某打起“金灰”的主见,屡次到厦门市同安区、泉州市的寺庙中盗取燃烧炉中的“金灰”,其间杨某某偷盗“金灰”合计282斤,经价格确定合计价值6208元,周某某偷盗“金灰”合计164斤价值3389元。天道好还,疏而不漏。两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法院审理后以为,被告人杨某某、周某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,屡次隐秘盗取别人资产价值分别为6208元、3389元,均属数额较大,已构成偷盗罪。其间,周某某还系累犯。法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认罪认罚等状况,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。
祭拜者燃烧纸钱发生的灰烬虽为“灰烬”,但其残留的金属成分具有价值,不合法盗取构成偷盗罪。任何故不合法手段盗取、变卖祭拜资产的行为,不只冒犯法令,更亵渎人心。望大众以案为鉴,心存敬畏,一起看护崇奉庄严与法治底线!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偷盗公私资产,数额较大的,或许屡次偷盗、入户偷盗、带着凶器偷盗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许控制,并处或许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。